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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是机关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动力和保障。12月27日上午,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六次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以高质量机关党建引领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郭文奇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李成林代表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五届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审议了机关第十五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机关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张军代表最高法党组,对大会的召开和新一届“两委”委员的当选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法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组织、促进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凝心聚力投身审判工作现代化,推动高质量机关党建迈上新台阶,助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新一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肩负着最高法党组和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信任与重托,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知责履责、实干担当,把党的建设融入人民法院工作方方面面,把党建成果转化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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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宁女士产假休息期间,被公司安排继续工作,领取了生育津贴又拿了工资。事后公司要求宁女士退还公司在其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6.4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公司请求后,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房山法院同样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工资和生育津贴同时领,员工被公司要求返还工资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宁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2021年4月,宁女士顺利生产。2021年4月生产当天至2021年10月产假期间,宁女士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就公司的财务工作、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沟通、安排和推进。在此期间,公司未招录其他财务人员。 2021年7月,宁女士申请领取了生育津贴7.4万余元。此外,宁女士还收到公司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6.4万余元。 2023年3月,公司向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宁女士返还公司在其产假期间重复发放的工资6.4万余元。在仲裁裁决驳回请求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公司已为宁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不应再另行负担宁女士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宁女士私下去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津贴手续,将生育津贴领取账户由公司账户变更为私人账号,并成功领取,骗取公司另行重复支付产假工资6.4万余元。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在已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产假工资,故宁女士应当退还已领取的工资。 宁女士则认为,自己领取了生育津贴也并不妨碍享有产假工资。产假期间,公司并未找其他财务人员负责工作,仍要求她继续提供劳动并表示愿意支付劳动补贴作为补偿。自己在生产手术后第二天便在医院开始工作,一个月之后即前往公司工作。公司的财务工作全部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存在重复领取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 法律未禁止女职工同时获取工资和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宁女士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宁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宁女士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宁女士作为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在案证据表明,宁女士在产假期间确实为公司提供劳动,并且在产假未结束之前即返回工作岗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宁女士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女职工应享有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宁女士在理应产假休息期间仍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向宁女士给付劳动报酬,宁女士无需退还产假期间的工资,故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限度的支付保障,而非女职工生育期间仅能享有生育补贴的排他性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获取劳动报酬。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获取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的行为均于法有据。 法官提示,作为用工主体的企业应积极承担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女职工正常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除带薪休假以外,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女性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如女职工享有的怀孕期间不被辞退和劳动安全保障等权利。 同时,在女职工未明确表示放弃产假权利的情况下,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女职工无需返还。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赵金浩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